国资委发布央企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

北京时间8月4日媒体报道,国资委日前印发《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,旨在督促央企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,推动央企全面可持续发展。 《管理办法》指出,国资委将对央企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,按照企业所处行业、能源消耗、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,将各家央企分为三类(企业所处分类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)。第一类央企主业为石油石化、钢铁、有色金属、电力、化工、煤炭、建材、交通运输或建筑,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:年耗能200万吨标煤以上;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名央企前1/3;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。除第一类央企外,第二类央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: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;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央企中等水平。第三类央企为第一、二类以外其他央企。

《管理办法》强调,为更好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,中央企业应聚焦以下工作(包括但不限于)。一是将节约能源、生态环境保护、“双碳”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,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。二是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、统计监测、考核奖惩体系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“双碳”工作,科学合理制定实施“双碳”规划和行动方案,建立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、信息披露体系,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。四是依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、碳排放、污染物排放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。五是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。其中,第一、二类央企需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,第三类央企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,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。

《管理办法》还明确指出,国资委将对央企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、定量或定性考核。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、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、统计数据严重不实、弄虚作假等情形的,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。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,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。(来源:163)